一 、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1)1998 年 7 月起參加工作 —— 個人帳戶儲存額 (2)1998 年 6 月底前參加工作 一次性老年津貼(注:一次性老年津貼按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 2 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3)基本養老金每年 7 月根據上度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幅度進行調整,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二、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 喪葬費 = 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 3 (個月) . 一次性優撫金(撫恤費) = 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 3 (個月) .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 6 (個月) . 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 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繼承人。 . 退建立個人帳戶前個人繳費本息。
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須知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為職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退休手續。辦理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 、《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兩份; 2 、《退休人員申請表》或《職工提前退休(職)審批表》及復印件; 3 、《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4 、《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審批表》及復印件; 5 、軍轉干部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軍隊干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復印件。 . 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 1 、《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2 、本人申領的: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及復印件、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折及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 、《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兩份。
四、退休后死亡待遇 1 、殯殮證明(或注銷戶口)的原件及《死亡報告書》(或《死亡殯葬證》)的復印件; 2 、供養直系親屬關系的勞保關系卡(需加蓋公章); 3 、《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二份;
五、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 、《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2 、《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二份; 3 、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機關確認的出境定居證明;派出所注銷的戶口、護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職工本人的書面申請);(注:提供上述資料之一及復印件) (2)本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折及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他人代辦的:除了提供上述資料外,還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公證機關確認的委托書(非中文版的,需公證機關翻譯確認); 4 、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殯殮證明或《死亡報告書》等); (2)由繼承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戶口簿無法證明申辦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確認的公證書);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繼承人經公證機關確認的委托書。
六、非本市城鎮戶口參保人員,末達到退休年齡前離開本市時,一次性申領個人帳戶儲存額或個人繳費部分 1 、《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經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參保人員繳費情況明細有》; 2 、職工本人在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折及印有帳號那一頁的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 、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退保申請書》; 4 、單位經辦人身份證、《非本市城鎮戶口人員一次性待遇表》一式兩份。 5 、職工本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除提供 1 、 2 、 3 點資料外,還需提供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非本市戶口離退休(職)人員申請郵政發放養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 、《國內市外退休人員郵政儲蓄發放退休養老金表》; 2 、郵政儲蓄存折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 3 、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八、參保單位辦理一切社會保險業務須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
廣州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定期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核查,對沒有提供有效生存證明的,從當年 7 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 廣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區):對本市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對本單位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抽查核實。 . 異地定居: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居住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國內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機關證明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確認意見; . 國外定居的:出具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使館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出具居住國所在地公證機關證明; . 香港地區定居的:出具 “ 香港民政總署 ” 或 “ 香港工會聯合會 ” 的證明; . 澳門地區定居的:出具 “ 澳門民政總署 ” 或 “ 澳門工會聯合會 ” 的證明; . 臺灣地區定居的:出具當地公證機關證明; . 從國外或港、澳、臺等地區回國探親的離退休人員,可提供相應的定居證明與入境證明。
以上第幾項境外定居人員所出示的定居證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時間和當年的年齡。
一、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后,其親屬應在 7 日內向所在街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報告,并由街退休人員服務機構同時報所屬的區退管機構,區退管機構接到報告后 20 日內向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尚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在 7 日內向死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獲得死者親屬報告 20 日內向社會經辦機構報告。
二、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 、殯殮證明(或注銷戶口)的原件及《死亡報告書》(或《死亡殯葬證》)的復印件;
2 、下落不明超過 6 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 、未達到退休年齡前出境定居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 、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 1 、 2 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后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并恢復發入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 3 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后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后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費本息退回本人,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 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按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后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三、設立舉報獎勵,有舉報他人冒領基本養老金的,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