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溫馨提示
日期:2016-03-28 來源: 作者:鄭術沛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并從2015年8月1日開始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試點。2015年11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同時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以電子數據方式開具、收取和存儲的收付款憑證,為有效的合法發票,與傳統普通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為用戶維權、保修的有效憑證。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基礎上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用稅務局統一發放的形式給商家使用,發票號碼采用全國統一編碼,統一防偽技術分配給商家。在電子發票上附有電子發票的簽名機制。通過推行該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啟了“互聯網+稅務”新模式,將進一步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節約社會資源、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
對企業而言,升級版電子發票不需要經過印制環節,申請、開具、流轉、查驗等都可以通過稅務機關統一的升級版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在互聯網上進行,有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有效促進企業特別是電子商務企業的規范化運營。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如需紙質發票,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對消費者而言,升級版電子發票解決了原紙質發票保存不便的問題,可在交易的同時取得電子發票并進行查驗,降低收到假發票的風險。
對稅務機關而言,升級版電子發票開具信息的實時上傳,有助于國稅部門及時掌握納稅人的開票情況,對開票數據進行查詢、統計、分析,強化稅源控管力度,規范發票使用行為,降低發票管理成本,提高信息管稅水平。
按照市國稅局的統一部署,今年4月底前為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的試點階段,市國稅局將優先選取公用事業、電商企業、郵政快遞、電信服務等行業推廣,5月份將在全市所有行業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