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事部門】 新住所在特區的企業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冊分局辦理,新住所在寶安區、龍崗區的企業法人分別在寶安、龍崗工商分局辦理。 【辦事條件】 1、企業須對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 2、住所、經營場所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 【提交文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領。,企業蓋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 由企業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并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新住所使用證明;法律、法規對新住所、經營場所在消防、環保、衛生、國土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住所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的租賃合同原件;住所為出資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事程序】 1、企業備齊文件材料后,由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準予登記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2、領照人憑《準予登記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領取《駁回通知書》。 【辦事時限】 3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變更登記費100元、副本工本費每份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