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設立企業或新設立企業,可冠省名:
(一)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二)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農、林、牧、漁類企業; 2.經濟鑒證類企業; 3.已取得資質證書或前置審批許可的其他類社會中介機構; 4.中央企業直接投資設立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5.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出資額占50%以上的企業; 6.省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主管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已設立企業近三年應當未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注冊資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 2.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 3.持有馳(著)名商標; 4.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鑒定,開發的新產品屬填補國內或者省內空白; 5.省政府批準設立; 6.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 7.省政府另有規定。
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團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6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業或農業龍頭企業,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3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1500萬元以上的。
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使用“廣東”字樣: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名稱的; (二)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
新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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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其他登記機關受理的,可向被授權機關申請,再經計算機網絡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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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冠省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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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冠省名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提交文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投資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準設立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省政府批準設立的證明文件; 2.因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重點鼓勵扶持行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 新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中使用“廣東”字樣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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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報,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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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冠省名稱變更通知書》,向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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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冠省名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提交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 (三)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企業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因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屬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證書; 3.因持有馳(著)名商標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證書; 4.因產品填補國內(省內)空白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5. 因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重點鼓勵扶持行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業名稱變更
已冠省名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的,如擬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含有“廣東”字樣的,需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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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報,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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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冠省名稱變更通知書》,向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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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冠省名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提交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 (三)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企業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已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申請名稱中使用“廣東”字樣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企業集團冠省名
● 企業集團冠省名名稱預核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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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母公司登記機關申報,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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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冠省名稱變更通知書》,向母公司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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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冠省名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經企業蓋章確認的母公司及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已冠省名企業集團名稱變更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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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母公司登記機關申報,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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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冠省名稱變更通知書》,向母公司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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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冠省名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提交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對母公司變更名稱的審查意見; (三)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母公司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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